小车科目一考试知识

1. 让车停车

1.1 让车

  • 右转让左转,转弯让直行,直行左让右。

1.2 停车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 4 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5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 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2. 记分

2.1 1 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 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证件标志)。

2.2 2 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2 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无禁令标志、禁止标线);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高速无带记 2 分,普通无带只罚款);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2.3 3 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 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 20% 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 30% 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礼让三分);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违反禁标);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安规定年检)。

2.4 6 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6 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 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 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 20% 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20% 以上未达到 50% 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0% 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2.5 12 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2 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 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 以上的;(提示:也就是说普通车辆不区分是否高速)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3. 时间

3.1 证书

  •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 1 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为 3 年,在有效期内需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 5 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 3 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 12 个月为实习期。
  • 初次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 6 年,过期补领后为 10 年,最后补领为终生。
  •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 90 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 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 30 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项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 驾驶人在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 3 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 15 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 7 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 2 次以上达到 12 分或累积记分达到 24 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 10 日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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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 5 学 1 受理 3 。
  • 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3.2 申领

  •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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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 1 吊 2 撤 3 醉 5 逃终生。
  • 3 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 3 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3 驾驶证审验

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驾驶人审验的情形有两种: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 30 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
  • 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

需要每年参加审验的(记分周期结束后的 30 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是驾驶人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70 周岁以上驾驶人每年需要参加审验。
  •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如果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身体条件情况;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 12 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3.4 其他

  •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 1 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 2 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 驾驶人收到罚款的行政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4. 罚款刑罚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扣留机动车,提供行驶证后退还机动车,罚款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记 1 分。
  • 驾驶人在实习期间内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处以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外,处 200 以上 500 以下罚款。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
  •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驾驶拼装机动车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面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 200 以上 2000 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以上 2000 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 200 元罚款。
  • 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以上 500 以下罚款。
  •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 200 以上 2000 以下罚款。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 2 倍罚款。
  •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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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车辆高速公路外罚款扣分如下:

  1. 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暂不处罚;
  2. 超过规定时速 10% 以上未达 20% 的,处以 50 元罚款,记 3 分;
  3. 超过规定时速 20% 以上未达 30% 的,处以 50 元罚款,记 6 分;
  4. 超过规定时速 30% 以上未达 50% 的,处以 200 元罚款,记 6 分;
  5. 超过规定时速 50% 以上未达 70% 的,处以 1000 元罚款,记 12 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6. 超过规定时速 70% 的,处以 2000 元罚款,记 12 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注】每百毫升血液里含 20-80 毫克酒精属于饮酒,每百毫升血液里含 80 毫升以上酒精属于醉酒

4.1 饮酒

  •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记 12 分并暂扣 6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驾驶营运车辆,记 12 分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罚款 5000 元,并且 5 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4.2 醉酒

  •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 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吊销驾照,10 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重新获取驾照。

4.3 刑罚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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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亡没逃:3 年以下。
  • 亡再逃:3 年以上 7 年以下。
  • 逃再亡:7 年以上
  •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 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5. 车速车距

小技巧

  • 高速:261、145、520 。
    • 能见度小于 200 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60 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100 米以上的距离;
    • 能见度小于 100 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40 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50 米以上的距离;
    • 能见度小于 50 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20 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5.1 车速

  •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 50 米以内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30 公里。
  • 机动车行驶中遇到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道路口、急转弯、窄路、窄桥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30 公里。
  • 没有道路中心线,城市道路限速每小时 30 公里,公路限速每小时 40 公里;有道路中心线,城市道路限速每小时 50 公里,公路限速每小时 70 公里(不三不四,有五有七)。
  • 机动车行驶中遇到掉头、转弯、下陡坡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30 公里。

小技巧

  • 能见度
    高速:520 离
    公路:530 慢

  • 最高限速
    无中心线:城 3 公 4
    有中心线:城 5 公 7
    高速公路:双车道 100 ~ 60,三车道 110 ~ 90 ~ 60。

5.2 车距

  • 公交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 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 高速公路上,车速高于每小时 100 公里时,同车道车距保持 100 米以上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 100 公里时,同车道车距最小距离不得少于 50 米。
  • 夜间在道路上会车时,距离对向来车 150 米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

停车视距指的是同一车道上,车辆行驶时遇到前方障碍物而必须采取制动停车时所需要最短行车距离,由反应距离、制动距离和安全距离三部分组成。

  • 反应距离:是指当驾驶人员发现前方的障碍物,经过判断决定采取制动措施的那一瞬间到制动器真正开始起作用的那一瞬间汽车所行驶的距离。
  • 制动距离:是指汽车从制动生效到汽车完全停住,这段时间内所走的距离。
  • 安全距离:是指汽车完全停止后与障碍物间应保持的最小安全距离。

6. 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道路标识、交警。

6.1 交通标识灯

  • 在铁道口遇到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一个红灯亮时,禁止车辆和行人通行。
  • 路口黄灯亮时,如果驾驶机动车已经越过停止线,则可以继续通行。
  • 路口黄灯持续闪烁,警示驾驶人要注意瞭望,确认安全通过。

6.2 交通道路标识

6.2.1 标志

  • 警告标志:黄色、黑边、黑图案,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向上。
  • 指示标志:蓝底、白图案,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
  • 禁令标志:红色、红边、黑图案,形状为圆形。
  • 解除禁令标志:黑色、黑边、黑图案,形状为圆形。

小技巧

  • 有人栏杆无人烟。
  • 横分离,竖交互。
  • 有字交叉,无字分岔。
  • 有箭头变少,无箭头合流。
  • 菱形路面标志:人行横道预告,设在人形横道前 30-50 米处。
  • 白色折线车距确认线:总宽 300 厘米,线条宽 40 或 45 厘米。每隔 50 米设置一组,每组两个,总长 5 米。
  • 白色半圆状车距确认线:半球直径 30 厘米,每隔 50 米设置一个。

小技巧

  • 路牌:红高蓝低黄建议。
  • 路面:黄高白低黑建议。
  • 高速路上发生故障:车后 150 米处设置警告标志;普通道路上发生故障:车后 50 米至 100 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6.2.2 标线

  • 禁止标线:实线,表示禁止。
  • 指示标线:虚线,表示允许和可以。
  • 警告标线:
  • 有齿可变无齿导向。

6.3 交警

  •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小技巧
左右摆变道,上下摆减速。

7. 车灯车位

7.1 车灯

  •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性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 150 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 车辆在雨天临时停车时,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小技巧

  • 左前右后。

7.2 车位

  • 白色车位:收费停车位,多位于人行道及退缩线上,适用于交投公司停车收费管理。
  • 黄色车位:专属停车位,适用于承租的车位或有关单位申请设置的,供办公、方便群众车辆停放的车位。
  • 蓝色车位:免费停车位,适用于政府部门办公场地周边规划。

8. 车内仪表

  • 电池:黄色充电,红色故障,不亮损坏。
  • 安全气囊:黄色故障,红色运行。
  • abs 防抱死系统:黄色故障,红色运行。
  • 前窗扇形,后窗矩形。

9. 转弯让行

  • 右转让左转,转弯让直行。
  • 直行时左让右,转弯时右让左。
  • 看到校车停,有停等待就选停等待,没有停等待就选提前到左。

10. 车型

  •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10.1 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

  •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C1)。
  •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自动档载货汽车(C2)。
  •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C3)。

小型手动挡汽车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10.2 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

  • 小型、微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C2)。

小型自动档汽车科目二相比手动挡少了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11. 其他

  • 谨慎驾驶的三原则: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提前预防。
  • 在暴雨天气驾车,刮水器无法刮净雨水时,应立即减速靠边停车。
  • 遇有浓雾或特大雾天能见度过低,行车困难时,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雾灯,选择安全地点停车。
  • 紧急制动:踩脚刹;驻车制动:拉手刹。
  • 轮胎气不足,就会造成轮胎与地面的摩擦范围增大,所以会使温度升高,从而爆胎。(压力过低过高都会导致爆胎)
  • 行人参与道路交通的主要特点除了行走随意性大、方向多变以外,还喜欢聚集、围观。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均承担全部责任。
  •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申请换证时,须提交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还要携带身份证驾驶证。
  •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小技巧
车登记,照核发,期满换证核发外,居住地。

  • 冰雪路面上紧急制动时,ABS 无法有效缩短制动距离。
  • 自学人员使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时,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时间进行,并随身携带实习驾驶证明。
  •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 在高速公路上遇到分流交通管制时,应听从交警指挥,按指示通行,不得就地靠边停车等待,以免造成更大的交通堵塞。

附录

官方学习资料: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其他学习资料: